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143号
张锦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860.93元及利息(以1,153,860.93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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