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281号
李立成: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87000元、利息863.29、罚息16606.04元,合计204469.33元(截至2022年8月22日),并按《渤海银行线上个人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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