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439号
南京凯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爱华诉朱浩宇、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丁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浩宇、汽车公司赔偿原告132038元。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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