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405号
上海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年生诉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颂公司)、上海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方园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年生各项损失合计50,074.55元。二、驳回原告张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元,由原告张年生负担105元,由被告上海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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