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4号
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源客居宾馆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9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源客居宾馆支付收益保证金2,24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4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源客居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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