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茂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春杨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418号
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春杨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茂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春杨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苏0105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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