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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瑞丽市帝勋商贸有限公司、陈飞、沈媛、周绮、胡必忠、南京摩旺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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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018号

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瑞丽市帝勋商贸有限公司、陈飞、沈媛、周绮、胡必忠、南京摩旺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瑞丽市帝勋商贸有限公司、陈飞、沈媛、周绮、胡必忠、南京摩旺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20493807元的应收账款限额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本金14959500元及利息(融资本息逾期之日起至融资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保理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18日,利息共计342343.65元);2、判令被告一就被告二的债务履行回购义务,给付原告保理融资本金14959500元及利息(融资本息逾期之日起至融资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保理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三、四、七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五、六提供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41号绿岛华庭3幢2单元604室的抵押物依法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一承担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回购责任或被告三、四、七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享有的对被告二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被告一;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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