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207号
汪从余:
本院受理原告端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6,737.5元(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至实际给付支付,按LPR计算,截止起诉日暂计6,737.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款项合计5673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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