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88号
林清津:
本院受理原告朱治业与被告林清津、吴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朱治业的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9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