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2829号
王中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龙富、夏大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治龙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张治龙就被告夏龙富、夏大亮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28号5幢二单元304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学清、王中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四、被告夏龙富、夏大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治龙律师费25,000元。五、驳回原告张治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夏龙富、夏大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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