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497号
周玉花、戴兰、葛长高:
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高德雅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花、戴兰,第三人葛长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淮安市高德雅格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玉花、戴兰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2)苏0724民初3842号调解书确定的货款200813元及诉讼费1095元,以上合计20190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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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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