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393号
付树丽、邵德权、刘云、南京足生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你(们)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树丽在未出资的本金655万元本金及利息(以65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09年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LPR计算)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足生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案款70万元、利息暂计9万元(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讼费用11,32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邵德权、被告刘云、被告戴祝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请金额暂计801,3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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