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9542号
江苏硕鸿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团创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团创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赔偿我方为此付出的损失:2,000元立项金、25,000元委外做分析报告费、五次去南京烧油过路食宿费8,005元、五次去南京十天误工费100,010元、资料制作整理费5,000元,合计约4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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