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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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弘诉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鐽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电影《勇敢的你》收益权转让协议》、《投资项目变更协议》及《电影《平原上的摩西》收益权转让协议》;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结算并支付电影收益;三、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认购款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支付之日起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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