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286号
徐永栋:
本院受理原告溧水区磊雷美甲店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辆苏AU2Z96及车辆行驶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损费用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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