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509号
南京弘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579元,并判令被告以11657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65%的1.5倍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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