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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湧与被告南京弘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5
浏览次数:32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509号

南京弘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579元,并判令被告以11657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65%的1.5倍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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