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689号
陈冠中、朱娟、北京德嘉新希望教育咨询部(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茅丹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冠中、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茅丹退还2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11月17日的利息15,958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冠中、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茅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1800元,合计41,800元。三、被告北京德嘉新希望教育咨询部(有限合伙)对被告陈冠中、朱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茅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7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8447元,由被告陈冠中、朱娟、北京德嘉新希望教育咨询部(有限合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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