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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颖与被告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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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203号

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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