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831号
林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童朝海、彭树林诉你与史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国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童朝海、彭树林工程保证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童朝海、彭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6,657元,由原告童朝海、彭树林负担9357元,林国新负担7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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