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1514号
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卞萍萍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卞萍萍与被告1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2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运营服务费7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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