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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奚卫兵与被告张钟鸣买卖合同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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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136号

张钟鸣:

本院受理原告奚卫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钟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奚卫兵支付货款161,7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1,7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36元,由被告张钟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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