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62号
南京鸣羊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学升水产经营部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4,131元;2、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日(双方合作终止之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为止284,131*1.375*3.45%=13,478.46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