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西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元、江苏昶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644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442号
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元、江苏昶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西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西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元、江苏昶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佘PVC地板款项5104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元、江苏昶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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