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765号
葛新勇:
本院受理原告石赟诉被告葛新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石赟装修款35,217.9元;二、驳回原告石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石赟承担425元,由被告葛新勇承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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