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11号
李宏国、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接芝与李宏国、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兵、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接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21,503元及利息(以21,5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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