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518号
沈时顺:
本院受理原告朱道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39万元,并自2020年9月12日按年支付12%的利息,直至本息付清时止;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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