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420号
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惠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惠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号码为 21023040021252020082070475768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 币:128887.59元。 2、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5945.30元(利息自2021年8月21日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即3.8%/360 天*437天*128887.59元=5945.30元),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汇票金额本息清偿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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