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朱峰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105民初6779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779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峰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峰投资损失46.8万元及利息(以46.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1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360元,原告朱峰承担7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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