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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远林与被告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0
浏览次数:1,58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558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远林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约》;2、判令六被告连带返还原告18480元;3、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48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4、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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