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282号
樊金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柏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樊金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柏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3,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利息(以24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1000元,暂计至2022年11月4日为31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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