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71号
南京六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曦诉你(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的《定金协议》; 2、判令被告南京六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杰返还原告169,07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