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166号
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通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方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86286.8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经济赔偿金56684.76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少发及未发的工资52895.02元;4.判令被告二、三就前述款项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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