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207号
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夏顺才、谢友兰: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租金267801元、违约金 26780.1元。二、被告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夏顺才、谢友兰对于被告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顺才、谢友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对车牌号码苏 A5X20K、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WBACR2100LLX87173 的宝马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6774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3683元,保全费2542元,合计622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44元,被告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夏顺才、谢友兰负担45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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