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983号
南京青奥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德:
本院受理原告羊莉青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羊莉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南京青奥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关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持有的被告南京青奥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4%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被告王新德名下,被告王新德予以协助、配合;二、判令被告王新德在前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3日内,支付剩余股权款25000元; 三、判令被告王新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判令被告王新德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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