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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贝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祥、姚庆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1,47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55号

潘建祥、姚庆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贝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祥、姚庆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建祥在未出资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6) 苏0114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南京班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南京贝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合同款129,000元、利息16,618.78元、案件受理费3237元、公告费560元,总计149,415.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姚庆潮在未出资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6) 苏0114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南京班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南京贝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合同款129,000元、利息16,618.78元、案件受理费3237元、公告费560元,总计149,415.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被告潘建祥、姚庆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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