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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鹏翔与被告南京卓美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2
浏览次数:1,48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320号

南京卓美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翔与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卓美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鹏翔支付2020年6月至7月28日的工资8413.04元、2020年5月26日至7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二、驳回陈鹏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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