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605号
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钦敬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林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钦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简转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林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98144.89元及相应利息956.55元(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8日)合计299101.44元;2.东钦敬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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