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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员梦成与被告王建平、胡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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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9280号

胡国宁

本院受理原告员梦成与被告王建平、胡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9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员梦成借款本金187,5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87,55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以267,55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以187,55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胡国宁对上述第一条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员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00元,合计7900元,由被告王建平、胡国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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