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泉源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优泽泰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1064号
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优泽泰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泉源金属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泉源金属有限公司6923709.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优泽泰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266元,减半收取为30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33元,由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优泽泰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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