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20号
李龙、佘少利、江苏正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龙、佘少利、江苏正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龙偿还原告代偿款652,329.3元及利息1956.99元(以652,329.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按0.3‰/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2,32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龙承担律师费8500元;3.判令被告佘少利、江苏正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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