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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43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3号

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86914.74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自 2021年9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面金额186914.74 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000 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3号

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86914.74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自 2021年9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面金额186914.74 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000 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3号

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86914.74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自 2021年9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面金额186914.74 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000 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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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3号

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86914.74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自 2021年9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面金额186914.74 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000 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3号

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86914.74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自 2021年9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面金额186914.74 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000 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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