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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葛云与被告建邺区金磊健身器材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7
浏览次数:35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8377

建邺区金磊健身器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葛云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0105民初18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葛云诉被告建邺区金磊健身器材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112日立案,原告葛云于 20231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云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云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心怡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怡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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