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8377号
建邺区金磊健身器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葛云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苏0105民初18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葛云诉被告建邺区金磊健身器材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葛云于 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云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云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心怡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怡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6.09
2025
05.29
2025
05.29
2025
05.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