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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黄振诉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富宁海绵城市设计有限公司、李静、李会军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09
浏览次数:26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30号

南京富宁海绵城市设计有限公司、李静、李会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振诉你、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拖欠工资24150元、2022年拖欠工资47397元、2023年拖欠工资25345.21元,合计96892.21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作日加班工资13399.01元、周末加班工资14625.07元,合计28024.08元;3、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年薪16万元为基数,按照3个月工资(工作2年零9个月)计算经济补偿为40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64916.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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