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8867号
黄光正、江苏久逸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二双方于2018年7月30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吴金兰借款5万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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