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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上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2-17161)
发布日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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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61号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上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迁市上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45元及利息(以8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相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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