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31号
孙麟、胡源、马季:
本院受理原告刘玥城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南京零一量化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5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二倍差额35227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社保、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2500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工资底薪2000元、
提成4570元;5.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工资1500元;以上金额48297元;6.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九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7.11
2025
07.11
2025
07.11
2025
07.08
2025
07.04
2025
06.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