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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藤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优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龙、刘小峰、曲培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31
浏览次数:33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7184

刘小峰、曲培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藤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优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龙、刘小峰、曲培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连优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藤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款项631,95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藤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70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14,690元,由原告南京藤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告大连优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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