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隋兴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次数:1,62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790号

隋兴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隋兴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6690.77元及利息损失 (以36690.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8.5元,由被告隋兴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