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1391号
代蕾:
本院受理原告杨天时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天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欠款94937元。2.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21年2月11日至欠款还清日期间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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