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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贺珍华与被告曹燕、南京熠烁房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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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19号

南京熠烁房产经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珍华与被告曹燕、南京熠烁房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一曹燕于2015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决被告一曹燕、被告二南京熠烁房产经济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12万元人民币;3.判决被告一曹燕双倍返回购房定金16万元;4.判决被告一支付利息暂计83246.58元(自2015年8月10日起算,按2015年9月银行最高贷款利率5.15%,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5.判决被告一曹燕支付违约金303000元,并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1张雪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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